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725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南淮路30号晶都国际3幢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瑞健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仓苍镇湖西村。
法定代表人:陈荣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安,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宁塔水暖五金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588号一楼北区32号。
经营者:王世塔。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泉州瑞健卫浴有限公司、南京银桥市场宁塔水暖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