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533号原告:盐城市泰康食品厂,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硕集镇南舍振兴街。
投资人:曹兆武,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男,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照安,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今麦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洪绪镇东赵沟村。
法定代表人:颜明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泰康食品厂与被告滕州今麦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盐城市泰康食品厂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盐城市泰康食品厂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泰康食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盐城市泰康食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