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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民初6435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643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六楼611号。

法人代表人:张丹。

被告: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鹏。

委托代理人: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被告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异议人的住所地为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南路1号,依法不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辖区,而本案另一被告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六楼611室,依法也不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辖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且广州市白云区也是原告的住所地,因此可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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