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民初867号 原告: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和一路88号1幢1层1单元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郑灵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然,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可可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23层28-A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恬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居华庭装饰公司)与被告厦门可可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可家信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可可家信息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
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 (2017)川01民初86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可可家信息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乐居华庭装饰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然,被告可可家信息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居华庭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可可家信息公司赔偿乐居华庭装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2.可可家信息公司在华西都市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乐居华庭装饰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乐居华庭装饰公司”商标,并于2016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5918359,核定项目为第37类。
2016年,乐居华庭装饰公司发现可可家信息公司发布了名为乐居华庭装修-成都品质装修的APP,并在用户界面使用“乐居华庭”字样,在首页和装修资讯导航栏处使用“乐居华庭装修”字样。
可可家信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乐居华庭装饰公司的商标权,侵害了乐居华庭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可可家信息公司辩称:1.公证书中乐居华庭装饰公司代理人使用自行携带的手机进入的APP,且公证员未进行清洁检查,可可家信息公司未发布被诉侵权APP;
2.乐居华庭诉请的损失赔偿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乐居华庭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2月21日,乐居华庭装饰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5918359号“乐居华庭”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2月20日,其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贴墙纸、建筑咨询、建筑等。
2016年8月12日,乐居华庭装饰公司与成都中广众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成都中广众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合同》,购买内容为“乐居华庭装饰”的电梯横媒体服务;
2016年3月2日,乐居华庭装饰公司与成都盘古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签订《腾讯智汇推广告服务合同》购买广告发布服务;
2016年12月29日,乐居华庭装饰公司与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广播广告合同》购买在四川广播电视台岷江音频频率FN95.5及旅游生活频率FM97.0电台投放广播广告;
2017年2月22日,乐居华庭装饰公司与武汉景视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2017年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年度合作协议》约定在《武汉晨报》上刊登广告。
乐居华庭装饰公司为上述广告合同支付了相应的广告费用。
2016年12月28日,乐居华庭装饰公司代理人肖旭平在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以下简称国力公证处)公证员桂某、林某的监督下,打开肖旭平使用的号码为187××××6526的手机电源,开机,手机屏面左上方顶端显示为4G联网状态,打开APPSTORE,找到搜索界面,输入乐居华庭,出现“乐居华庭装修-成都品质装修”字样,点击“乐居华庭装修-成都品质装修”下载该软件。
下载完成后,打开软件浏览,页面中有“最美梦想家开赛啦立即报名”,显示已有21560人参与该活动,在“装修资讯”页面底部出现“微信关注”和“服务热线”字样以及“厦门可可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点击服务热线,出现电话号码“4000618629”。
2017年1月4日,国力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7)川国公证字第544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书所附图片还载明,该APP下载页面显示发布人为“TIANTIANZHENG”,APP浏览页面顶部均有“乐居华庭装修”字样。
庭审中当庭播放的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公证过程中未对使用的手机进行清洁检查。
庭审中,乐居华庭装饰公司和可可家信息公司均确认该APP现已下架,上述公证中出现的服务电话现已无法接通。
另查明,可可家信息公司注册资本为317.619523万元,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投资咨询、建筑装饰业、未列明的其他建筑业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成都中广众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合同》《腾讯智慧推广告服务合同》《广播广告合同》《2017年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年度合作协议》、发票、工商登记信息、(2017)川国公证字第544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乐居华庭装饰公司系第15918359号“乐居华庭”商标权人,且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可可家信息公司是否发布了“乐居华庭装修-成都品质装修”APP;
2.可可家信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乐居华庭装饰公司主张的民事侵权责任。
一、可可家信息公司是否发布了“乐居华庭装修-成都品质装修”AP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乐居华庭装饰公司提交了公证书及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上述证据展示了公证人员监督肖旭平使用其手机在4G联网状态下进入APPSTORE下载“乐居华庭装修-成都品质装修”APP并进行浏览。
虽上述过程中使用了乐居华庭装饰公司代理人肖旭平的手机且未进行清洁检查,但可可家信息公司仅以公证过程中未清洁检查否认涉案APP系其发布,而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在未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在技术上确实存在着可以预先在手机中设置APP,并从而实现在线下载并安装的可能。
因此,本院认为,结合该APP上明确展示有“厦门可可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以及下载页面中发布人为“TIANTIANZHENG”,可以认定可可家信息公司发布了涉案APP。
至于当前上述APP现已下架,以及服务电话无法接通,并不能据此认定该APP并非可可家信息公司发布。
综上,本院对可可家信息公司关于其未发布涉案APP的辩称不予支持。
二、可可家信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乐居华庭装饰公司主张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可可家信息公司发布的装修APP命名为“乐居华庭装修”,在APP中也使用了“乐居华庭”字样,并在该APP内进行家装宣传。
上述行为属于在同种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害了乐居华庭装饰公司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应承担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在内的侵权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乐居华庭装饰公司未能证明其侵权损失、可可家信息公司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可可家信息公司赔偿乐居华庭装饰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关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可可家信息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给乐居华庭装饰公司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本院酌情确定可可家信息公司在《华西都市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可可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二、被告厦门可可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华西都市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影响;
逾期不履行的,原告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厦门可可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厦门可可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成都乐居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厦门可可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