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594号之一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24号(C6)。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阿栋,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倪佩佩,女,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帛公司)与被告倪阿栋、倪佩佩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爱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8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以创意为核心导向的个性化时装公司,经过近二十年年的经营,为消费者带来极具个性与多元化的全线产品。
原告是“MO&CO”系列商标品牌的注册权人,该品牌自2004年推向市场,并作为原告最核心的服装品牌持续使用至今。
原告一直秉承以创意为核心的理念打造“MO&CO”品牌,结合市场主流审美独立设计了极具个性的时装产品,经过持续多年的经营以及广泛宣的传推广,“MO&CO”商标品牌在业内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本案主张权利的第8761468号“MO&CO”注册商标,于2011年10月28曰获准注册,至今有效,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被告长期以来通过其淘宝店铺“拉家衣橱”、“石榴家潮流服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假冒“MO&CO”商标品牌的服装,还通过与其他店铺或个人合作,以代发货的形式向消费者销售假冒“MO&CO”商标品牌的服装,实际充当多个店铺或个人的侵权产品上游供应商,其侵权范围广、影响恶劣。
2020年9月,被告因上述行为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认为被告明知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且销售金额巨大。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MO&CO”商标品牌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附着了商标或者其他权利的商品具有大范围的可流通性,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又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非南京市,原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与本院辖区具有上述其他管辖连接点。
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对被告住所地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