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3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木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朋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木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