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294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徐宁。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吉和文具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号笋岗九号仓D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56798782。
经营者:韦杰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吉和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