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美丽田园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111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美丽田园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美丽田园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11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罡,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美丽田园坊(六),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负责人周晓荣,系该店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美丽田园坊(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后又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