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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仰泉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民初66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仰泉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仰泉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66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林志玲(实习),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仰泉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号之五。

经营者:梁景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仰泉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陈璐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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