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490号之一原告:孔涛,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余姚市家美洁具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银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贝绿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钟山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陆长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伟,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传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孔涛与被告余姚市贝绿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孔涛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孔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