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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友百货分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元百货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605号
案件名称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友百货分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元百货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友百货分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元百货分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605号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基尔赫兰德克朗思市07500共和国大街1001号。

法定代表人皮埃尔.格罗,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石伟、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友百货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汪克宁。

委托代理人孙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元百货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盟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汪克宁。

委托代理人孙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汪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友百货分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元百货分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撤回���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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