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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清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1民初9046号之一
案件名称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清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清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046号之一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三峰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阳。

被告刘清华,女,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经营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山东临沂仓库。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清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清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清华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清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290元,由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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