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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乐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2282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乐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乐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282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陈怀斌。

被告:石家庄乐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66号东方明珠。

法定代表人:侯婧。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乐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王力夫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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