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1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大家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中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方玉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大家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