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3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影院手机大卖场,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山旺路***号。
经营者:夏强,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影院手机大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