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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安丘市顺达通讯器材维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7民初52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安丘市顺达通讯器材维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安丘市顺达通讯器材维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2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顺达通讯器材维修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天下客商贸城一楼39号。

经营者:宋亮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顺达通讯器材维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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