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7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53号。
负责人:李朝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鲁安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华焦路北口西。
负责人:张俊先。
被告:张俊先,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与齐河县鲁安加油站、张俊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