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45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家福副食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太阳米兰小镇(东区)第7幢1层18号,经营者潘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家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本案立案后办理了注销登记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