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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武汉市东西湖小李卫浴经营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3615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武汉市东西湖小李卫浴经营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武汉市东西湖小李卫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615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小李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9区46号,个体经营者:李球林,男,汉族,住址同前。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小李卫浴经营部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7年8月13日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判赔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

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

本院拟于2017年9月13日开庭审理本案。

2017年8月24日,两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两原告起诉时预缴本院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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