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宗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炯辉,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上诉称,被控侵权产品生产地、两上诉人即两被告住所地及主要经营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
被控侵权产品未在境内销售。
上海作为出口货运港口地,是特定运输方式下的环节,并不能直接等同于销售。
因此,一审裁定结果有误,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两上诉人通过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出口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上海外高桥港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装船交货所在地,属于销售行为的实施地。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
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上诉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