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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建江假冒商标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502刑初字第318号
案件名称梁建江假冒商标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建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02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建江,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人,无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00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抓获,于同年5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押解回通化市并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建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建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建江在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通过在旧货市场收购酒瓶,在网上购买商标、瓶盖,在当地酒厂购买原酒的方式,假冒注册商标“牛栏山二锅头陈酿42度”的白酒,并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以每箱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的徐磊(已判决)3050余箱。

销售涉及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22,000.00余元,非法获利6,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建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侯某、徐磊和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建江供述、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建江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梁建江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梁建江所判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梁建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梁建江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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