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初7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福兰超市。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安悦街*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福兰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