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523号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154号101。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西诚太阳能热水器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太阳能锅炉市场锅炉区1排1-2号。
经营者:张西成,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被告:刘伟博,女,汉族,1989年3月18日,西安市未央区西诚太阳能热水器经销部实际经营者,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西诚太阳能热水器经销部、刘伟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计1258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