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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铭玖阁商贸有限公司唐华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5民初1026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铭玖阁商贸有限公司唐华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铭玖阁商贸有限公司,唐华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026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70906103-8。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铭玖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19号3栋门面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556743036。

法定代表人:唐华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婷,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华国,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婷,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铭玖阁商贸有限公司、唐华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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