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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家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8民初50号
案件名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家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家辉,吴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初50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家辉,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羁押于合肥市义城监狱。

被告:吴贵,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家辉、吴贵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吴贵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吴贵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胡继泽审 判 员 魏牟莉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朱 林书 记 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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