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初50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家辉,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羁押于合肥市义城监狱。
被告:吴贵,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家辉、吴贵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吴贵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吴贵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胡继泽审 判 员 魏牟莉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朱 林书 记 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