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897号原告:上海潮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D1-681室。
法定代表人:薛之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昌伟,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海燕,浙江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酷客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前海路3号G405。
代表人:冯小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潮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酷客制衣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潮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潮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