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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薛爱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7民初53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薛爱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薛爱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3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爱玲,女,住山东省高密市(金马商城对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爱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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