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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资阳市雁江金领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20民初4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资阳市雁江金领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雁江金领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初4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江金领通讯有限公司。

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达高国际商业广场4(f)1-4号。

法定代表人:舒代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东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资阳市雁江金领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2017年9月5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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