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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海陵区水晶数码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2民初55号
案件名称55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海陵区水晶数码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海陵区水晶数码通讯设备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初5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陵区水晶数码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288号一层二单元133室。

负责人:姜秀红。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陵区水晶数码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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