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81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液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蓝翔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东升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鲁疏散。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液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兴市蓝翔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液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液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液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