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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行唐县龙城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74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行唐县龙城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唐县龙城营业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74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英,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青,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唐县龙城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玉城大街。

负责人:王素霞,该营业部经营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行唐县龙城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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