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85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69855N。
法定代表人:胡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宁,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霞,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2017年7月21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