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45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协亨通讯航母,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王建华,女,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女,1984年8月17日生,汉族,该单位销售经理,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协亨通讯航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