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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拥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01民初798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拥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拥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798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拥其。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拥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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