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初9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中市第二药材公司北关药店。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东路原物资局大院东副楼。
负责人:王冬梅,该药店经营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第二药材公司北关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9月14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