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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邛崃市临邛缘缘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231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邛崃市临邛缘缘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邛崃市临邛缘缘美发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231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乔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邛崃市临邛缘缘美发用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东街***号。

经营者:曾祥海。

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邛崃市临邛缘缘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邛崃市临邛缘缘美发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邛崃市临邛缘缘美发用品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邛崃市临邛缘缘美发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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