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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萧山南阳金龙内衣厂、南京大统华浦口服饰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364号
案件名称136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萧山南阳金龙内衣厂、南京大统华浦口服饰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萧山南阳金龙内衣厂,南京大统华浦口服饰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64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南阳金龙内衣厂,经营场所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横蓬村。

经营者:陈立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红萍,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大统华浦口服饰中心,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街。

经营者:杨东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得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怡,北京得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南阳金龙内衣厂、南京大统华浦口服饰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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