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135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军,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成工具经营部,住所地威海市海源丽都附6-4号。
经营者:滕锰,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成工具经营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