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732号原告:傅国勤,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城南灿通五金店,经营场所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以西立业小区以南立业大厦***号店铺。
经营者:黄绍灿。
原告傅国勤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城南灿通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傅国勤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国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傅国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