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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前卫木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3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前卫木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前卫木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初10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前卫木工店,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磬云南路***号。

经营者:龙芬,该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涛,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前卫木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前卫木工店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解亚洁审 判 员  欧阳顺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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