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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吴立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123刑初103号
案件名称陈涛、吴立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涛,吴立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刑初102号(2017)浙112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涛,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安吉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安吉县,现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因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岳平、叶法盛,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立新,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建德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现租住浙江省遂昌县。

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105号起诉书分别指控被告人吴立新、陈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涛及其辩护人叶法盛、被告人吴立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被告人陈涛、吴立新从网络上大量购进带有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等注册商标的袜子,并通过吴立新在淘宝网(××)开设的名为“唐唐潮品袜”的网店销售。

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涛退出合伙后,被告人吴立新继续在网上销售上述商品至2016年3月29日案发。

在上述期间,该网店在被告人陈涛、吴立新共同经营期间销售上述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85611.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获利16900余元,被告人吴立新单独销售上述商品金额共计45402.5元,获利8100余元。

2、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涛伙同曾某、何某1(均另案处理)从网络上大量购进带有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等注册商标的袜子,并通过在淘宝网(××)开设的名为“寸打丁某品袜”、“依米花甜园”的网店销售。

截至2016年3月29日案发,共销售上述商品金额共计62112.01元,获利11200余元。

2016年3月29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遂昌县公安局在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324-4号房间内查得尚未销售的带有Adidas(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袜子956双、Nike(耐克)注册商标的袜子2649双。

经商标持有人证明,上述未销售的袜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6年3月29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被告人吴立新移送至遂昌县公安局。

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涛主动到遂昌县公安局集中办案区接受调查。

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吴立新、同案曾世鹏于2016年4月18日分别向遂昌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25000元、1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涛、吴立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假冒耐克袜子2649双、阿迪达斯袜子956双、耐克包装盒837只、阿迪达斯包装盒730只、电脑主机二台、显示器三台、打印机二台、快递单172张、账本5本;

证人夏某1、王某1、夏某2、祝某、邱某、田某、余某,黄某1、吴某2、钱某、全某,4、王某2、俞某、罗某、阙某、谢某、吴某3、何某2、翁某、黄某2的证言;

被告人陈涛、吴立新的供述和辩解;

同案何某1、曾某的供述和辩解;

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扣押清单;

说明;

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

快递单信息;

鉴定意见通知书;

遂公(网警)勘[2016]028、029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不起诉决定书;

退赃票据;

归案经过;

销售记录光盘;

被告人陈涛、吴立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吴立新单独或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陈涛参与销售147723.81元,被告人吴立新参与销售13101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涛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立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退清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根据被告人陈涛、吴立新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立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二台、显示器三台、打印机二台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2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原扣押机关负责上缴);

扣押在案的假冒耐克袜子、阿迪达斯袜子及包装盒均予以销毁(由原扣押机关负责销毁)。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涛、吴立新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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