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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兰底上海如海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650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兰底上海如海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平度市兰底上海如海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650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

被告:平度市兰底上海如海超市。

经营者:潘崇礼。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崔召如海超市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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