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650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
被告:平度市兰底上海如海超市。
经营者:潘崇礼。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崔召如海超市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