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478号原告:厦门越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三社路51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张绍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刘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和穗工业园(美华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崔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阳,该公司技术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
原告厦门越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泉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越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越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泉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越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越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