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8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高平镇东起寨爱英副食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高平镇东起寨村。
经营者:位爱英。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滑县高平镇东起寨爱英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滑县高平镇东起寨爱英副食店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滑县高平镇东起寨爱英副食店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