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98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乐县世纪联华购物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城关镇昌州路与一行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邵兴平。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乐县世纪联华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