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79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付立兴食杂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六西路**号。
经营者:付立兴。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付立兴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2017年9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27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素燕审 判 员 乔雪梅代理审判员 郭 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