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52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陕记老潼关肉夹馍店,经营场所:安阳市北关区迎宾路火车站对面(门头:郑州滋补烩面)。
经营者:高抗,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住河南省滑县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盼龙,男,汉族,1993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滑县新区。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陕记老潼关肉夹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