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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安阳市北关区红苹果鲜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391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安阳市北关区红苹果鲜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安阳市北关区红苹果鲜果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9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红苹果鲜果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李家庄蔬菜综合市场精品水果区7-9号(门头:“东区果行”)。

经营者:孙景宏,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红苹果鲜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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