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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军与杭州顺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品市场程艳平机电产品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736号
案件名称王迎军与杭州顺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品市场程艳平机电产品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迎军,杭州顺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品市场程艳平机电产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36号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顺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28号浙江省工业品市场五区2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顺。

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程艳平机电产品商行,经营地浙江省工业品市场五区*排***号。

经营者:王宝顺,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王迎军诉被告杭州顺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品市场程艳平机电产品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迎军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7年9月6日,原告王迎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军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

原告王迎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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