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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根香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刑初6号
案件名称赵根香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根香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刑初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根香,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长葛市。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9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根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8日、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少锋、翟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根香及其辩护人张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赵根香未经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组织工人在河南省长葛市葛天路长葛市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院内,擅自印刷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帝豪”牌香烟的注册商标403.2万件。

2016年1月21日,长葛市烟草专卖局和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长葛市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院内,查获“帝豪”烟用接装纸24盘(403.2万件香烟标识),YA-6620型六色组合式凹版印刷机一台,600型号盘纸分切机一台,烟用印刷版10支。

2016年1月24日赵根香到长葛市公安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长葛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物证照片;

长葛市龙港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帝豪”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等书证;

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

被告人赵根香供述及辩解,证人杨某、朱某、曹某、胡某等人证言,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根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特别严重,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根香对非法印制“帝豪”烟用接装纸24盘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赵根香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是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较轻,所制造的商标标识没有销售获利;

无前科且赵根香以前从未受到刑事处罚,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赵根香未经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组织工人在河南省长葛市葛天路长葛市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院内,擅自印刷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帝豪”牌香烟的注册商标403.2万件。

2016年1月21日,长葛市烟草专卖局和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长葛市龙港实业有限公司院内,查获“帝豪”烟用接装纸24盘(403.2万件香烟标识),YA-6620型六色组合式凹版印刷机一台,600型号盘纸分切机一台,烟用印刷版10支。

2016年1月24日赵根香到长葛市公安局投案。

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长葛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赵根香是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调查,长葛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被告人赵根香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1、被告人赵根香供述,龙港实业有限公司是赵根香丈夫胡某在1993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有水松纸、纸箱等。

2008年胡某身体不好,公司停止生产、经营。

2015年12月赵根香联系到安阳铝箔纸厂准备生产jackpot香烟水松纸后,就通知朱某、杨某、曹凤菊三人到厂里上班,朱某和杨某到厂里上班后安阳铝箔厂还没有委托,赵根香怕工人没活干不在厂里等,想着“帝豪”香烟水松纸好联系销路,就让工人先干着,一直也没联系到买家。

共私自印制“帝豪”香烟水松纸20多盘,2016年1月21日公安和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到龙港实业有限公司检查,在公司车间内发现了赵根香私自印制的“帝豪”香烟水松纸。

2、证人杨某证言,龙港实业有限公司老板是胡某,主营业务是印刷,还有一个油厂。

其是2004年进公司上班,一直在油厂上班,后来公司效益不好,油厂停了就在家一直歇着。

2015年12月底,公司老板胡某的妻子赵根香打电话说印刷厂有活,就到公司印刷厂上班。

印的水松纸主要是一种白色的上面有图案和英文字母,还有一种是“帝豪”香烟品牌的水松纸。

3、证人朱某证言,其是2001年进龙港实业有限公司上班,当时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印水松纸。

2003年公司又开了一家油厂就到油厂上班。

到2011年油厂也不行了,就回家了。

2016刚过元旦公司老板胡某的妻子赵根香打电话让到印刷厂上班,主要是印水松纸。

主要印的水松纸有两种,一种是白色的外国香烟用的,另外一种是“帝豪”香烟品牌的,印有几十公斤。

4、证人曹某证言,龙港实业有限公司老板是胡某,公司工人有朱某、杨某、曹某三人。

2016年过完元旦胡某的老婆赵根香通知曹某去厂里上班,说的是一月1400元工资。

厂里主要印制水松纸。

曹某到厂时朱某、杨某都已经在印着水松纸,在厂里上班10天没见过胡某去过车间,赵根香去车间挺勤的。

5、证人胡某证言,龙港实业有限公司是其在1993年注册成立,其是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有水松纸、纸箱、胶、润滑油。

2008年其身体不好水松纸业务停产,润滑油厂还继续生产。

公司车间里面看到生产的水松纸,是其老婆赵根香和安阳一家铝箔纸厂联系给他们生产的,是缅甸的一种香烟品牌,有厂家委托,生产和销售都是赵根香负责。

赵根香当时和安阳铝箔厂联系后开始招工人,工人到厂后,安阳铝箔纸厂的委托没有发过来,赵根香怕工人没活人心不稳不在厂里干,就想着先印点“帝豪”香烟水松纸,“帝豪”香烟水松纸好联系销路,顺便稳住工人。

7、长葛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移送说明、长葛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查(勘验)笔录、物证照片,显示2016年1月21日长葛市烟草专卖局在龙港实业有限公司车间内查获“帝豪”烟用接装纸24盘(403.2万件香烟标识),YA-6620型六色组合式凹版印刷机一台,600型号盘纸分切机一台,烟用印刷版10支,被告人赵根香当庭辩认无异议。

8、“帝豪”商标注册证、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长葛市龙港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帝豪”商标注册情况及河南中烟工业未委托龙港实业有限公司印制“帝豪”卷烟商标。

9、长葛市司法局对赵根香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根香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10、被告人赵根香的身份证明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在卷佐证。

其中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3月24日赵根香到长葛市公案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根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赵根香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403.2万件,应在此量刑幅度内处罚。

但其所印制的标识仅系制造假冒卷烟的辅助标识,与普通假冒商品的外包装标识不同,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

赵根香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赵根香主动悔罪,积极缴纳罚金,社区调查后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根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及YA-6620型六色组合式凹版印刷机一台、600型号盘纸分切机一台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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